時間:2015年07月03日 瀏覽數: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7月1日表決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新國家安全法共七章,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與職責,國家安全制度,國家安全保障,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形勢日益嚴峻,面臨著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日益凸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國防法制司司長吳浩表示,為了應對國家安全新形勢,制定這樣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十分有必要。
該法明確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即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法律還明確了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在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方面,新法要求,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新法要求,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并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后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新法同時明確,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此外,為提升全社會的國家安全意識,新國家安全法將每年4月15日定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這部立足全局、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工作的綜合性法律,將為制定其他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奠定良好基礎,有利于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建立,并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提供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